《江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解读【网页登录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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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江西省企业权益维护条例》(以下全称《条例》),《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江西省企业权益维护条例》(以下全称《条例》),《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30条,具备时代性、代表性和指导性较强的特点,是江西省第一部专门针对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维护的条例,它的颁布实施,为更进一步提高和优化江西企业的经营环境,增进全省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发展,获取了强有力的法制确保。

据报,江西也因此沦为全国第六个通过法律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省份。记者邀江西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雇员工作部对《条例》涉及内容展开了全方位理解。

  具体职责和义务  避免部门间踢皮球  《条例》第四至六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不应创建由有关部门参与的企业权益维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协商解决问题企业权益维护中的最重要问题,工信部门负责管理组织协调企业权益维护工作,发改、财政、价格、监察、工商、公安、商务、质监、药监、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好企业权益维护工作,工商联创建本级劳动关系协商机制,对劳动争议的防治、集体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突发事件的处置等牵涉到劳动关系的根本性问题展开研究和协商,明确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理解】确保和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因此,政府是维护企业权益的主体。

然而,长期以来,企业权益维护面对的仅次于问题,不是权益的不具体,而是权益确保机关的不具体和保障机制的缺少。为此,《条例》具体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企业权益维护中的领导职责,奠定了企业权益维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规定了企业权益维护工作联席会议的开会和日常工作的负责管理部门。

  《条例》第七条规定,企联、企协、工商联、个私办等企业代表的组织应该依法确保企业权益,引领企业守法经营和遵守社会责任,为企业获取服务。企业代表的组织应该依法规范自身不道德,不得阻碍企业长时间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犯企业权益。  【理解】企联、企协、工商联、个私协会等企业代表的组织在确保企业合法权益方面具有其他主体所不具备的资源与优势,但由于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及涉及规范性文件对其在企业维权中的定位、职责等的规定过于具体,以至于并未充分发挥其理应起到。

鉴于此,《条例》具体了企业代表的组织在企业维权中的定位和职责,并对其维权方式不作了明确规定。另外,为避免企业代表的组织阻碍企业长时间生产经营活动或侵犯企业权益,《条例》还早已不作了禁止性规定。  行政机关不还清允诺  企业可拒绝上级机关责令还清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招商引资以及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企业做出的书面允诺,应该及时还清,并未不予还清的,企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体现,批示其还清。  【理解】为更有投资,行政机关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往往对投资企业做出各种允诺,如在企业用地、税费免除、信贷反对等方面给与企业反对或优惠,但事后却未予还清,给投资者和企业导致严重损失。

为此,《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招商引资以及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企业做出的书面允诺,应该合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的规定;行政机关的书面允诺应该还清;行政机关并未还清允诺的,企业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体现,上级行政机关应该责令其还清允诺。  《条例》第十五条,国外进口产品不存在低价、补贴的情形,并对涉及产业导致实质伤害或者产生实质伤害威胁时,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企业代表的组织向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明确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申请人。

企业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中遭遇国外不公正待遇时,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企业代表的组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体现,并因应有关主管部门对外积极开展调停工作。  【理解】重新加入世贸组织后,江西省外向型经济发展很快,进出口总量大大减少,与此同时,国际贸易中的各类争端也时有发生。其中,奇以国外进口产品不正当竞争对江西省涉及产业导致实质伤害或产生实质伤害威胁及江西省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遭遇国外不公正待遇更为引人注目。经常出现此类情况时,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是难以实现维权的目的的,故《条例》对企业申请人救济的权利不作了如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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