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性规定》将于2017年5月1日起实施,《规定》总结了我省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践经验,具体了各级部门以及农产品生产主体的责任义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性规定》将于2017年5月1日起实施,《规定》总结了我省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践经验,具体了各级部门以及农产品生产主体的责任义务。《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性规定》(以下全称《规定》)经2016年12月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7年5月1日起实施。《规定》总结了我省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践经验,具体了各级部门以及农产品生产主体的责任义务。《规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性管理不作了明确分工,具体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农产品转入杂货、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性监督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农产品转入杂货、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性监督管理工作。

《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不作了细化和补足,同时制订涉及新制度,沦为众多亮点。其一:高毒农药实施定点经营、发帖出售制度。《规定》拒绝出售高毒农药应该索取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解释用途。农药经营单位应该真实情况记录高毒农药购买者的身份信息和出售时间、品种、数量、用途,准确讲解农药用于范围、预防对象、用于方法、安全性间隔期和存放在拒绝等注意事项。

违反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并未真实情况记录或者向未索取个人身份证明的购买者销售高毒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修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其二:自检制度。《规定》拒绝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该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性状况展开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违反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并未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其三: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规定》拒绝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对检测合格的农产品,应该出示农产品合格证,并在销售农产品时所附不具农产品合格证。违反规定,未附不具农产品合格证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其四:按规定制度。《规定》拒绝农产品杂货、零售市场举办者应该按规定转入市场销售农产品的合格证或者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卡,违反规定,农产品杂货、零售市场举办者并未按规定转入市场销售农产品的合格证、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卡,或者容许没农产品合格证、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卡的农产品以及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入场销售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修正,充公违法扣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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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性规定》将于2017年5月1日起实施,《规定》总结了我省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践经验,具体了各级部门以及农产品生产主体的责任义务。